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0-00494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04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8月4日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对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决策机制。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相继出台,对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局起草出台了《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全市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决定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5大方面内容。
三、决策原则和程序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明确起草阶段的各项程序要求,包括草案起草、公众参与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实施情况后评估等程序。其中公众参与(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合法性审核、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另符合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启动要求的,需进行相应程序。
四、目录管理方式
《规定》明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于年初征集、编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承办处室应根据工作任务的变更,及时向办公室提出拟调整建议,经办公室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调整目录内容。
五、职责分工
《规定》明确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征集、组织、协调、指导、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工作;局机关纪委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履行决策程序义务,包括草案调研、起草、征求公众意见与论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履行决策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六、决策后评估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相应情形下,局办公室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决策承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材料及说明。
七、决策责任
《规定》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做出规定。
八、执行时间
为有效落实重大决策的按年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规定》自2020年8月4日起执行,适用于2020年以后(含2020年)我局所有重大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