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事项 | 证明材料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1 | 保安员证核发 | 体检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医院 | 设区市公安机关 |
2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教育部门 | 设区市公安机关 |
3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军队、安全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或保安公司等原工作单位 | 设区市公安机关 |
4 | 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 | 军队、安全部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或保安公司等原工作单位 | 设区市公安机关 |
5 | 申请注销驾驶资格 | 监护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民政部门、法院 |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修)(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七条 |
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办公场地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请单位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7 |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办公场地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 申请单位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8 |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 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或县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局或县以上主要媒体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
9 |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 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一条 | 媒体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 号)第二十九条 |
10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四十二条 | 媒体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1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证 | 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十二条 | 媒体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2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补证 | 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上刊登的遗失并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材料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27号)第二十七条 | 媒体或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 第265号)第二十四条 |
13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补证 | 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四条 | 媒体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14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5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6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四十二条 |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7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无需现场检查)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四十二条 |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8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四十二条 |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9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十二条 |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20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无需现场检查)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十二条 |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21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十二条 | 省药监局及各级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22 | 企业开办 | 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各级街道、乡镇 | 市市场监管局 |
23 |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 死亡证明 |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安部门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24 |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 被宣告失踪的证明 |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司法部门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25 |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 受刑事处罚的证明 |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司法部门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26 | 护士执业注销 | 死亡证明 | 《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公安部门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27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民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28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死亡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民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29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 | 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民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30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 |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婚姻登记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3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32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 近亲属或继承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公安派出所、村居或其他有法律效力机构证明(公证机构、法院裁判等) | 社保经办机构 |
33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继承关系证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公安派出所、村居或其他有法律效力机构证明(公证机构、法院裁判等) | 社保经办机构 |
34 |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承诺书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六条 | 申请人原就业单位/个人 | 市人力社保局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七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
35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 设区市、县(市、区)市委编办 |
36 | 经费来源(包含开办资金)证明 |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 设区市、县(市、区)市委编办 |
37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 设区市科技局 |
38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
39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
4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设区市、县(市、 区)民政局 |
4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银行资信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银行 | 设区市商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