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1-0034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02-2021-1001 | 文号 | 温政服〔2021〕24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执业行为,现将《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1年4月19日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代理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动态评价和监督。
市本级、功能区(经济集聚区)招投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机构)、项目业主做好相应职责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进场从业规范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活动时,签订进场交易承诺书(见附件1),实行承诺制度。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业务前,应当登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企业诚信库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工程业绩等信息,并对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信息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市政务服务局在每评价年度内,将随机抽取不少于参与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总数10%的单位对进行信息核实。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熟悉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交易平台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采用加减分制,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和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实行分类评价。
凡在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均须参与评价。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其动态评价以分公司为单位。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评价内容由基本分、综合实力、业主履约评价三部分组成。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评价内容为基本分、业主履约评价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包括执业行为、业务知识培训、信息填报质量;综合实力包括从业业绩、技术力量。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评价在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结果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评价的分值实时公布,并实施清单管理:
(一)动态评价在90(含)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五星级代理机构;
(二)动态评价在80(含)—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四星级代理机构;
(三)动态评价在70(含)—8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三星级代理机构;
(四)动态评价在60(含)—7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二星级代理机构,由市政务服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动态评价在6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列为一星级代理机构,由市政务服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强度。
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参加市政务服务局认可的业务培训,对其扣分进行修复。培训内容应与招投标(采购)业务相关。招标代理机构每组织1人培训,每课时可修复0.5分,评价等级最高修复至三星。
第十三条实施评价的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行扣分的,扣分情况应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实施扣分的部门提出申诉。
实施扣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维持扣分结果的,扣分时间自作出扣分评价之日起算。同意扣分申诉的,写明同意理由,提交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管理系统后撤销扣分。申诉结果将以短信形式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十四条市政务服务局将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含市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不定期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市政务服务局定期将动态评价结果推送给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机构)、市直属各建设单位、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含市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作为差别化管理参考的依据。
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评价结果推送给采购监管部门,作为温州市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根据动态评价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一)星级管理作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评价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
(四)鼓励招标人优先选用被评为四星、五星的代理机构;
(五)对被评为一星、二星的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教育、监管和检查。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工作,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行业协会的诚信自律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经市政务服务局核准,给予加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9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承诺书
2.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3.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综合评价标准
4.温州市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5.温州市采购项目代理从业人员综合评价标准
6.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评价标准
7.温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组人员履约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