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
2021-04-0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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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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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务服务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3条,一是在温州市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必须参加评价考核;二是将平台业绩和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价内容不合理,存在局限性和倾向性;三是评价对象包括政府采购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代理,是否存在管理错位。
二、意见处理
市政务服务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针对在温州市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必须参加评价考核的问题。本《办法》仅对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包含分中心,下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评价,是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配套制度,不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评价。
(二)针对平台业绩和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价内容存在局限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此,评价信息采集均限于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虑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适用的政策规定和行政监督形式的差异,将采购代理和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进行分类评价,并弱化采购机构业绩和从业人员职称,强化场内执业行为的评价。
(三)针对是否存在管理错位的问题。本《办法》是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项管理制度,推出的目的是规范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评价的对象为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与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职能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