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2-0006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02-2022-1003 | 文号 | 温政服〔2022〕4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现将《关于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两个永远在路上”,推动完善监管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数字赋能,坚持标本兼治,提升政府监管效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着力遏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推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温州“续写创新史、走好共富路”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构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152333”体系为抓手,即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阳光e网”,健全招投标领域五大市场主体信息库,加快业务链条的流程再造、监管链条的系统重塑,实现“公平、择优、廉洁”全要素、“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标书、合同、履约”全信息等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闭环管理。
三、工作举措
(一)压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1.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制度。招标项目负责人要主动接受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谈话提醒,认真学习招标法律法规、纪律要求、履职要求和追责情形等,视情况签订“廉政责任书”,杜绝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提倡项目招标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4.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法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报告。
5.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招标人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6.稳妥推进“评定分离”定标方式。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评定分离”改革,建立试点项目目录;试点项目由业主申报,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试点项目目录予以实施。鼓励定标过程探索使用智慧定标辅助系统,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7.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关键岗位人员、工程量等变更信息公开。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录入“瓯e管”合同履约电子监测系统,并通过系统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系统的预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反馈。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
8.健全“代理码”管理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一人一码、凭码进场、扫码查询”和场内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招投标监督部门等“三色”着装分类管理。
9.强化招标代理执业评价。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退出全过程管理。根据《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温政服〔2022〕27号)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评价和星级评定,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项目代理活动完成后,由招标人、招投标监督部门等通过“温州市招标代理评价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评价。
10.推行代理机构场内退出机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完成评标前准备工作后,须退出评标室,在招标代理等候室待命。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如有疑问或需要辅助的,由招投标监督部门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调解决或者进出评标室。
11.推进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支持国有代理机构参与市场竞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减低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泄露风险。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12.加强评标专家抽取监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方案涉及专业结构、数量比例、预案等内容的审核,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13.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行为的现场监督。对评标专家评审现场实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偏离评标委员会平均分30%以上的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引入评标区场内芯片定位技术,对评标区内评标专家进行行动轨迹“智控”和“碰撞”自动预警,减少评标专家私下接触、交流等行为。探索智慧辅助评标和“明标暗评”等方式,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和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
14.健全评标专家行为“一标一评”制度。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由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逐一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视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15.探索推行评标专家“三色”管理。除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暂停、冻结和除名之外,对在温评标专家执业行为,实行绿色、黄色、红色等“三色”动态管理。加强对被黄色和红色标识的评标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的现场监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评标打分表要认真、仔细核对。被红色标识的评标专家,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可以在申请抽取专家时不再被抽取;被红色标识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被邀请担任定标委员会人员。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监督部门处罚的评审专家,要在公开媒体进行曝光,加大震慑力度。
16.推广省内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和省外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与省内其他城市的评标合作机制,推广省内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实现省内专家评标“当天抽、就地评”常态化。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及其他省外城市的合作,推动优质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扩充评标专家资源。
17.探索推行“明标暗评”、“暗标盲评”等评审方式。探索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对技术标内容评审时,对投标企业名称试行隐匿,实现全程“暗评”;对投标企业试行随机编号,技术标内容试行模块化无序排列,实现全程 “盲评”。按照评分标准对各模块“高考阅卷式”分别打分,有效避免专家主观倾向,技术阻断评标专家可能存在与投标企业串标的实现路径,强力保证交易活动严谨、客观、公正、公平。
(四)强化投标人信用监督
18.完善投标人信息数据研判和分析。完善投标人信息库建设,对投标人的活跃度、参与度和中标率进行回归分析。对投标人投标行为、中标情况以及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中标人等进行关联性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自动预警。
19.严格执行诚信信息“体检”。评标报告出具前,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在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核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通过招标文件指定的政府和司法部门网站,对投标人及其拟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就不良记录进行核查,查询结果提交评(定)标专家签字确认。
20.加强中标人履约信用评价。依托“瓯e管”合同履约电子监测系统,对中标人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的项目人员变更、工程变更、工期变更等内容进行“智查”,对现场联合检查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处理。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21.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借助“瓯e管”合同履约电子监测和串围标分析系统,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五)落实部门监督职责
22.加强公权力大数据监督。深化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完善业务链和监督链同步运行机制,简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业务监督,建立健全招投标五方主体信息库和配套管理制度,力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公权力“过程可监管、责任可追溯、质效可评估、风险可预警”的监督目标。
23.建立重要环节“智慧审查”机制。招投标监督部门对进场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以及招标文件相关资格设置、实质性条款、评审细则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依托智能化系统,试行标前“智审”、标中“智控”、标后“智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影响营商环境指标、违反合法合规性清单和其他事先设定的预警点,推动招标文件标准化、模块化。
24.建立主体权责“负面清单”。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边界清晰、规范高效”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编制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投标监督部门等五方主体权责,督促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实现五方联动,共同营造招标投标领域的良好生态。
25.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与协处制度。完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管中发现、标后履约检查中获得以及举报接收到违法违规线索的集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线索“统一归档登记、移交、反馈和销号”机制。充分发挥招投标专项治理联席会议作用,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排查、分析研判和移交查办等工作力度,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推动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常态化制度化。
四、实施步骤
“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自2023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底,分为平台建设、全面应用、总结提升等三个阶段分步推进:
(一)平台建设阶段(2023年1月—2023年2月)
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拓展平台功能建设,完善部门信息系统对接,推进企业注册、不良行为、在建项目、社保参保等信息数据共享,加快五方主体库建设及数据更新,推动实现“公优廉”监管平台全市一体、信息数据互联互用。
(二)全面应用阶段(2023年3月—2023年10月)
全市推广“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应用,创新服务方式和监管机制,深入推进业务流程规范、监管链条优化,建立健全“三不违”体制机制建设,深化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持续规范各方市场主体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2023年12月)
全面总结提炼新做法、新突破、新成效,推动成效数据可看、典型案例有感、经验做法可复制推广,全面加强宣传报道力度,全方位展现“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建设应用成效,努力打造招标投标管理营商环境“温州样板”。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务服务局成立全市“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业务处室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管理处。同时组建专班,定期召开“公优廉一体化”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建设工作,对全市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抓好任务分解,督促工作推进,争取将“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建设纳入省纪委监委公权力大数据监管系统“一本账”应用场景,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强化资金保障。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同推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责任落实。
(二)注重成果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将“公优廉一体化”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创新经验成果,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应用,体现实战实效。
(三)全面总结提升。对标全国一流标准,进一步完善“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巩固工作成果,全面规范提升招投标市场秩序。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公优廉一体化”工作积极改革创新,多出经验多出成果,形成示范样板,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争取在全市、全省、全国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