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3-00010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6 |
为推进温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投标人守法诚信的良好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温信用办〔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工程建设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7日前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徐敏,联系电话:0577-88926800;电子邮箱:102722060@qq.com。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3年4月6日
温州市工程建设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约束工程建设投标人主体交易和履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温信用办〔202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温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局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责任部门。
第四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在招投标、标后检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投标人交易履约不良行为记分和公示期基准》(见附件)所列情形的,应当向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行为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局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确认不良行为信息后,按照《工程建设投标人交易履约不良行为记分和公示期基准》予以记分管理,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综合平台。
第六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实行记分制,投标人每条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周期为2年,以不良行为发生日或被处罚、通报等日期为起始日期。
同一单位或同一项目在计分周期内如存在多项不良行为信息的,叠加计分。记分周期到期,该条计分自动清零。
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根据情节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
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收到反映的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发告知函,告知函的送达可以采取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投标人对不良行为信息没有异议的,或收到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计分管理。
(三)投标人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四)工程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不良行为信息记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公示载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综合平台。公示的内容包括被公示单位的名称、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计分起始日期及公示期限、记录依据及记录日期等。
第九条 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在记分周期内按累计分值实行三色分档。具体分档标准:0≦计分<20分,不良行为档次为绿色;20分≦计分<60分,不良行为档次为黄色;计分≧60分,不良行为档次为红色。分值和档次录入温州市统一投标人主体信息库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综合平台公示。
第十条 为更好地落实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和项目招标人可将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列入标前监督检查和资信标评审参考内容。
项目招标人可将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环节及评定分离定标环节的重要参考因素,在确定中标人或资格预审入围单位时,对在计分周期内存在重大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投标人,应慎重选择。
项目招标人在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时,可将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投标人承诺践诺信息、不良行为分值及档次信息,按规定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工程建设投标人交易履约不良行为记分和公示期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