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16-0039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9-08 |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改革范围
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宽进严管、规范运作、提速提效、合理收费”的原则,突出项目建设、工业产品市场准入等行政审批领域的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构建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为推进我市“三大转型”、建设“三个城市”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改革范围:申请人委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勘察、设计、咨询、测量等。
二、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加快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
1.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革(管理创新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对已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集中开展回头看,脱钩改制不到位的中介机构要抓好整改,确保人员脱钩、财务脱钩和业务脱钩,政府部门不再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对未脱钩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的涉批中介机构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根据中介机构的性质、资质、经营服务范围等情况严格区分服务职能类型,积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脱钩改革。已划为生产经营类并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进行转企改制;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剥离中介职能,不再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剥离中介职能的,应予以转制;对市场不成熟或市场承接能力有限,特别是提供科技含量较高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一时难以剥离中介职能的,其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明确剥离期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中介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对国家、省垂直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全省脱钩改制试点。(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全年)
2.建立健全开放的市场准入机制(政策创新类)。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要求备案的实行告知性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的除外),不得设定条件限制各类中介机构进入,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机构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各种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和涉及中介机构执业限制、设置准入门槛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法制办备案,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不予公布外),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涉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上述文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清理建议,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法制办。(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3.大力推进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培育(市场创新类)。着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将涉批中介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重点,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涉批中介服务行业。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鼓励优势涉批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形成多资质、多领域经营模式,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集团型的中介机构。(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全年)
4.积极引进外地优质中介机构(管理创新类)。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介机构引进工作,引进一批资质高、服务质量优的国内知名中介机构,入驻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或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确保各行业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达到3家以上,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审管办要根据市场供需情况,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公开引进资质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审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
5.建立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创新类、技术创新类)。建立集投资项目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为一体的网上中介服务平台,打造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将投资项目信息和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平台,集中公开,动态更新,打破项目信息垄断,形成信息实时交互机制。中介机构在温州开展业务应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自助登记,服务合同在网上及时备案。加快推进市县两级中介服务一体化,统一实名认证注册、统一中介事项规范指南,实行信息共享、规则共用。(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信用办〉、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6.推进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凡是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除依法依规要采取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外,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公开发布项目公告,采取简易比选洽谈方式,按照立等即定的原则,公开择优选取中介机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可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获取有关中介机构信息,采取网上竞价或线下洽谈等方式,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
7.建立中介服务事项库(管理创新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自行设立的一律取消,国家、省已公布取消的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对涉批类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审管办。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制定流程图,集中向社会公开。新增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纳入目录清单。
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统一制作标准样本,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网站公布,供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自行下载填报,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可自行完成报告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完成,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干预。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建立目录清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并纳入行政审批流程。
(牵头单位: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及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8.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管理创新类)。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培育市场主体,逐步形成充分竞争市场。由物价主管部门梳理出台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同时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技术性服务,逐步以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严禁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地税〉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及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积极探索中介服务效率和质量提升
9.探索建立综合审查机制(管理创新)。将中介服务纳入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统一监管标准,杜绝多头管理、行业分割和部门垄断,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具有区域共性特点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建立区域性综合评估(评价)机制,实行同一区域一次评估(评价)、共用结果。对施工图审查(委托中介审查)实行联合图审,即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牵头组织联合审查,其他审查机构不再单独进行施工图审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三测合一”,由一家测绘机构核实竣工测量、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实行一次性收费。(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审管办、各园区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10.探索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管理创新类)。按照“试点先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中探索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中介机构可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可对经中介机构初审的符合要求的审批事项实行“先批后审”,并建立复审、处罚等监管制度,强化批后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牵头单位: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1月底完成)
11.推进产品准入许可前置中介机构服务简约化(管理创新类)。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和重要工业产品许可证等准入许可的前置中介服务,大力缩减在途时间和重复审核环节,编制优化中介服务流程,明确时限,向社会公开,提高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及各相关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2.探索专家评审机制(管理创新类)。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部门组织评审的环节,探索建立分类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专家库内选取专家,确保中介服务成果在评审阶段得到正确评价。(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3.提升城市建筑设计类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管理创新类)。加强对城市建筑设计类中介的引进和培育,强化业主优选设计类中介的权利,吸引国内外优秀设计团队及资深设计师参与城市建筑设计。鼓励建筑精品设计和原创设计,注重体现瓯越传统文化建筑风格和城市特色。建立设计单位合理工期和提速提效监管机制,促进优质优价高效,避免流水线式设计。在建设工程设计招标评标中坚持技术方案的主导性,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探索实行方案设计竞选模式,推行评定分离。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设计管理,可试行先使用后评估,为同类建筑与环境的规划设计、持续改进和建筑决策提供可靠的客观依据。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切实发挥网上中介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库的作用,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对失信、勘察设计质量低下等情形严重的中介机构,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市审管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及相关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10月底完成)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14.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创新类)。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中介执业行为的红线和底线,加大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业涉批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包括失信“黑名单”制度),以执业记录、服务效率、成果质量、投诉情况、社会满意度等为基础数据,明确中介服务质量、时限、收费等标准,细化具体的记分办法;明确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定性量化指标,切实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意识。按照“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016年11月底前制定基本建设、市场准入等审批项目涉及的可研报告、环评、水保、测量、检测、勘察、设计、审图、安全生产、产品检测等行业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并报市法制办备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全年)
15.建立中介服务分类评价机制(管理创新类)。按照“分类评价、统一汇总”的要求,相关部门对每一个项目涉及的服务成果和质量进行“一事一评”,同一中介服务若有若干个相关联的部门同时评价的取平均值;申请人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质量、时限等做出评价;市审管办汇总相关中介机构评价信息,及时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公布执业记录(包括不良记录)、满意度评价、投诉处理、考核评分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重要内容,并实现与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对中介机构执业诚信记录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方便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信用办〉、市审管办,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全年)
16.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被列入我市失信“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对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信用办〉、市审管办及各相关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全年)
(六)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17.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管理创新类)。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定、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中介机构通过垄断协议轮流服务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审管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时间安排:2016年全年)
18.落实容错免责机制(管理创新类)。按照温州市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有关规定,积极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不违反党内有关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切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宽容和允许改革创新失误。(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时间安排:2016年全年)
三、工作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市审管办要做好涉批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能,认真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协作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问责,确保改革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加强对中介市场化改革的宣传和引导,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营造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2016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16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项目(内容) | 时间安排 | 责任单位 | |
1 | (一)加快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 | 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革 | 全年 | ★市委编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2 | 建立健全开放的市场准入机制 | 10月底前 | ★市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 |
3 | 大力推进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培育 | 全年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
4 | 积极引进外地优质中介机构 | 11月底前 | ★市审管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 |
5 | (二)推进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 | 建立网上中介服务平台 | 11月底前 | ★市审管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信用办)、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 |
6 | 推进中介服务网上交易 | 11月底前 | ★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 | |
7 | (三)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 | 建立中介服务事项库 | 10月底前完成 | ★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及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
8 |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 | 10月底前完成 |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地税)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及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 |
9 | (四)积极探索中介服务效率和质量提升。 | 探索建立综合审查机制 | 11月底前 | ★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市审管办★各园区管理机构,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
10 | 探索开展“形式审查”试点 | 11月底前 |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 |
11 | 推进产品准入许可前置中介机构服务简约化 | 10月底前 | ★市质监局,市审管办及相关部门 | |
12 | 探索专家评审机制 | 10月底前 | ★市住建委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市安监局,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 |
13 | 提升城市建筑设计类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 | 10月底前 | ★市规划局 ★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市审管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及相关部门 | |
14 |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 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 全年 |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市质监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
15 | 建立中介服务分类评价机制 | 全年 | ★市审管办 ★市发改委(信用办),各相关部门 | |
16 | 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失信惩戒机制 | 全年 | ★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审管办、市发改委〈信用办〉及各相关部门 | |
17 | (六)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 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 | 全年 | ★市纪委(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审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
18 | 落实容错免责机制 | 全年 | ★市纪委(市监察局) |
注:带“★”的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