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0-00479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温政服〔2020〕53号
局(中心)各处室:
现将《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关于涉企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关于涉企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局(中心)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省市党委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部署要求,根据深化提升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涉企指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托互联网,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推进执法监管向服务指导转变,寓服务于监管,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保障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依据市政务服务局职能分工,局(中心)相关处室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对企业、其他组织等一般市场主体实施监管、服务等活动时,应按要求开展涉企指导工作。
三、工作内容
围绕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和普遍性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按照我局职能,通过政策辅导、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示范帮助、纠纷化解、法治宣传等非强制性服务指导方式,为企业出谋划策,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规范意识。
(一)强化政策宣传辅导。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企业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宣传,及时向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的重点辅导,及时解答企业疑问。主动开展上门服务,了解企业诉求,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供企业参考,做到精准服务。
(二)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充分应用“互联网+监管”,实时电子检测各类交易活动,对频发、易发及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前告知各项监管要求,引导企业依法经营,预防企业违法行为发生。
(三)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统筹协调职能,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行业监督部门开展涉企行政裁决事项调解,做到应调尽调、就地化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相关处室要充分认识涉企行政指导工作在助力我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行政指导融入贯穿到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中,积极主动承接相关工作。
(二)精准实施。相关处室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及国家相关政策。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难点问题,可咨询采用法律顾问、专家提供指导建议,确保指导方式科学、指导内容合理。
(三)规范监管。相关处室在开展涉企行政指导时应严守工作规范,做好指导过程记录,确保全程留痕、规范有效。要充分尊重企业的选择权,不得将接受行政指导作为企业获得某种利益的条件。
(四)加强宣传。相关处室要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适时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开展对外宣传,客观展示工作成效;要抓好工作成效和问题建议的总结反馈,认真迎接市委市政府专项验收。
附件:1.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涉企行政指导目录
2.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3.行政指导参考文书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涉企行政指导目录
序号 | 指导事项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招标文件备案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2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的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附件 2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务服务局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完善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温州市政府行政指导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局相关处室实施行政指导,应依照本规范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局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在尊重行政相对人意愿的前提下,运用非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局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中监管中实施行政指导,相关处室在对企业、其他组织等实施监管、服务等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日常指导、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工作。
第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遵守法定的权限和履职范围,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采取建议、辅导等非强制方式。
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手 段,强迫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第八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必须公平、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化指导。
第九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实施人员等均应采取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注重社会效果、信赖保护、成本效益优化等原则。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指导以及对行政指导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指导不得含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内容,也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变相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为实现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监管的行政管理目的,引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的;
(二)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涉及相关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信息、职责等方面的帮助的;
(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需要局机关居中调处的;
(四)预防和抑制行政相对人可能或已经妨害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完善管理措施、预防不当行为发生或防止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等加以指导的;
(六)其他需要局机关在职能范围内采取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告诫、警示、约见、公示;
(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采取调处措施;
(三)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协助、指导;
(四)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五)对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或开展不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指南或提供服务咨询活动;
(六)对社会发布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信息;
(七)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政指导方式。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
(一)建议。指局机关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
(二)辅导。指局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醒。指局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疏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四)规劝。指局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预警。
(五)示范。指局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六)公示。指局机关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还可以将多种形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对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或系列指导。
第三章 行政指导的适用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对时效性强或涉及面广的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短信、媒体等其他形式。
采取口头形式的,监管人员应当及时将作出的行政指导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采取书面等其它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文书。一般的行政指导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认为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须提交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指导文书必须加盖市政务服务局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局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回或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局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事项属于局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局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第十九条 局机关经调查研究,认为需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相对人准备充分、条件成熟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局机关提供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背景资料,或者要求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局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同意行政指导意见的,局机关应当指导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三条 实施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的,局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发布行政指导文件,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依职权收集、整理、分析的相关信息,为非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引导性参考的,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行政指导具体实施的时间、对象、内容、结果和成效等情况。
行政指导的文书等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即时行政指导应实时载入《行政指导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行政指导文书可以印制,也可使用电子文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应当在行政指导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归入相关档案。
第四章 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指导实施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行政指导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有推行助成性、调停性行政指导等新举措;
(五)实施行政指导行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相对人经济损失或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处室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
行政指导意见书(依职权实施)
温政服指导字﹝ ﹞ 号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3-2
行政指导意见书(依申请实施)
温政服指导字﹝ ﹞ 号
: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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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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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你(单位)有权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你(单位)在实施我局(单位)的行政指导意见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行政指导人员联系!
本局(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行政相对人,一份归档。
附件3-3
行政指导登记簿
序号 | 时间 | 指导方式、对象及内容 | 指导结果 | 行政指导人员 |
1 | 例如: 20XX 年X月X日 | 电话提示 XX 有限公司于XX前向我局报送XX材料 |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 表示将及时办理 | 张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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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指导登记簿适用于简便形式的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