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3-00038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评定分离”方法在全国各地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探索的逐步深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评定分离”改革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中。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正稳步推进。因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温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评定分离”方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
二、主要内容
《工作导则》共十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评标要求、定标方法的制定、定标前准备、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会议、评标与定标结果公示、异议与投诉、监督与管理等内容。其中:
(一)适用范围。明确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列入试点项目目录,规定每年3月、9月由项目业主各申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二)基本原则。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在招标前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定标一般采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
(三)评标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应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评标可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定性+定量”评审方式。
(四)定标方法的制定。定标方法包括价格竞争法、信用竞争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招标人在定标时参考“择优”和“比劣”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五)标前准备。定标会议原则上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束后次日召开。招标人需要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允许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7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六)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人及以上单数,原则上从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备选库中随机产生。
(七)定标会议。明确定标会的具体内容与流程。
(八)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同时将评标结果和定标结果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九)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与投诉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十)监督与管理。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定标办法、定标人员库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及定标程序等应当纳入“三重一大”事项。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各阶段的监督,规范招标行为;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确保“评定分离”工作稳步推进。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