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1-00377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查阅利用流程,明确相关处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管理制度》(温政服〔2020〕41号)等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系指局(中心)处室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像、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查阅实行“谁归档、谁负责”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有关当事人依申请查阅、利用。
第四条 综合处负责局档案室档案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单位人员查询档案的申请受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外单位人员查询事项的具体核实,并对出具档案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局(中心)处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须查阅利用档案的,根据《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管理制度》及《温州市民中心监控及监控数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档案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经办公室受理登记流转、业务处室具体办理后方可查阅利用: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二)律师因诉讼代理需要,需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查卷证明、本人身份证、律师证、当事人委托授权书;
(三)项目业主、投标人等招投标相关主体需查阅有关档案的,其工作人员需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其中投标人仅能查阅其参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材料,以及其他非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
第七条 办公室在接到查阅档案申请后,需第一时间对外单位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对接相关业务处室,明确查阅事项的具体情况。如属本单位相关事项的,则办公室主任签署《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受理登记表》(见附件1),流转至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八条 相关业务处室接到办公室通知后,需对查询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把关,提出可否查询意见和查询范围。如可查阅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具体经办(即档案查阅经办处室),并指派经办人带领外单位人员进行查阅:
(一)属已归档事项(含已移交音视频电子档案)的,由经办人带领外单位人员到档案室查阅。相关事项档案已移交市档案馆的,则告知其向市档案馆查询;
(二)属未归档事项的,由经办人带领外单位人员到档案查阅经办处室查阅。涉及未移交的音视频电子资料的,由经办人带领外单位人员到信息管理处查询。
第九条 查阅前,经办人须填写《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列明外单位人员所需查阅档案材料的清单,经档案查阅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如查阅已归档音视频材料的,经办人需在查阅档案材料清单中明确调阅位置及时段。
查阅过程中,经办人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查阅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在《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查阅利用情况,由外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后领取相关材料。
查阅未移交音视频电子资料的,经办人须同时填写《音视频电子资料调阅、拷贝(转录)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经档案查阅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借阅;如需拷贝音视频电子资料的,须在登记表中一并注明,并由其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信息管理处予以办理。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受理登记表》允许外单位人员查阅利用档案。档案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的,由印章管理员根据《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情况记录表》“分管领导意见”进行。
第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现场查阅纸质档案时,不得拆散、涂改、抽换、损坏、丢失和泄密。如有损坏或丢失,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归还纸质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检查归还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档案查阅利用相关表格的管理。《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受理登记表》原件由办公室负责存档,并进行记录管理;《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情况记录表》原件由档案查阅经办处室负责存档,档案室、信息管理处可复印保存,并做好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受理登记表
2.温州市政务服务局档案查阅利用情况记录表
3.音视频电子资料调阅、拷贝(转录)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