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1-0037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文号 | 温政服〔2021〕45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局(中心)各相关处室,功能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经研究,现将《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保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保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等投标电子保函(保单)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银保监发〔2019〕1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明确在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使用投标电子保函(保单)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保函(保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保函(保单)出具机构管理
第四条 中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需要,在确保电子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逐步增加保函(保单)出具机构,供投标人自主选择。
第五条 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参与投标电子保函(保单)业务。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与中心签订入驻承诺书。
第六条 接入中心开办投标电子保函(保单)的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无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活动情形;
(二)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三)具有出具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子保函(保单)的能力;
(四)具备与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实现对接条件,能实现投标电子保函(保单)信息传输和保密功能,并经联动测试合格;
(五)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市级分支机构;
(六)满足交易平台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出具投标电子保函(保单)资格: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赔付不及时等未能规范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责任和义务的;
(四)因自身原因影响建设工程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投标电子保函(保单)管理
第八条 保函(保单)出具机构须具备检查投标保函(保单)保费来源的技术能力,确保保费来自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投标电子保函(保单)能够准确地提供投标企业信息,如投标企业名称、担保金额、获得时间、担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
担保项目名称和担保项目招标人作加密处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解密。加密的技术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第十条 电子保函(保单)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电子保函(保单)的有效期自然同步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无须通知保函(保单)出具机构。
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决定的同一时间,电子保函(保单)有效期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对电子保函(保单)业务合作期内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单)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投标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追偿。投标保函出具机构本着见索即付的原则,将投标保证金担保赔偿款汇入指定账户。投标保单出具机构在收到索赔资料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担保赔偿款汇入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中心应加强投标电子保函(保单)的管理。除投标电子保函(保单)的正常功能外,涉及保函(保单)延期、赔付等其他事项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心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合作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终止合作关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义务,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及时告知投标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保单)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自主选择保函(保单)出具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