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2-00041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中共温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4日
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投资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快融资,有效降低制度性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促产“一件事”是指工业企业项目“促开工、促投产、促融资”。
“促开工”是指重大招商引资等“一事一议”工业企业招拍挂项目,意向企业利用地块出让公告期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准备期,可先行开展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探、设计试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采取“预审查”的方式,对意向企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提前审查,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交地确认书后,同步办理开工前许可手续。
“促投产”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工业厂房在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分栋分层验收、承诺容缺制、政企合同管理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预验收通过后,企业可进行生产设备试运行。
“促融资”是指新建的企业投资工业企业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并联办理,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开展金融信贷。
第二章 促开工
第三条 以下新建的企业投资工业企业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促开工”:
(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事关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
(四)须特殊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工业企业项目“促开工”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出让公告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规划条件及土地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要求,按照各级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前置审查要求,对参与公开出让的意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企业可利用出让公告期,事先开展地质勘查、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凭促开工申请表、促开工承诺书、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专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方案预审阶段。资料初审后,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召集发改、经信、资规、住建、人防、交管等部门先行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预审查并出具会审意见;企业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并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经相关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规部门出具工程设计方案的预审查意见;企业在取得同意意见后即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三)合同签订阶段。在企业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发改部门即时受理赋码,资规部门不再开展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直接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将总平面图等资料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发改、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项目备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服务工作。企业同步按要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许可核发阶段。企业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以下简称3.0平台)上传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材料,发改部门应即时备案,资规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促投产
第五条 以下新建的企业投资工业企业项目工业厂房不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促投产”:
(一)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仓库和厂房;
(二)市政管网配套不健全,需破坏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地带、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
(四)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30米范围内;
(五)可能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项目;
(六)占用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促投产”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住建部门应在企业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交底,并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工业厂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验收流程、组织形式、验收内容、评定标准、监督方式及各方主体的职责进行综合性指导,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程规范落实。
(二)做好“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的对接和应用,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图纸等数据的交互共享,实现各参建单位、监管部门之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协同,提高监管的便捷性和精准性。
(三)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可采取分栋、分层方式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对砼龄期已达到要求的部位,做到成熟一段、检测一段、验收一段;工业厂房在结构尚未封顶的情况下,可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对已完工楼层组织主体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开展对应部位的后续施工,确保房屋主体结顶后可快速完成主体结构验收。
(四)工程项目的预验收阶段,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电梯、智能设备、高压设备(继电保护)等检测时限较长的专项检测报告及竣工验收相关辅件可实行承诺容缺制,先行组织预验收,在投入使用前应补齐。
(五)企业应在竣工预验收前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专门窗口提出申请,与相关部门签订政企合同,明确企业和部门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指导责任;相关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条款下加强全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 “促投产”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工业企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申请单栋分层、单栋或全部厂房主体结构验收。
(二)工业厂房项目在基本达到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
(三)通过竣工预验收后,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企业承诺不改变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前进行试生产。
(四)在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完成后,工业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联合竣工验收。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且工业企业未对承诺内容作出改变的,竣工预验收意见作为联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促融资
第八条 “促融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申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并满足联合验收基本条件的,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联合验收,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组织住建、资规、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组建服务专班,全程开展“竣工即领证”指导服务。
(二)联合验收。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组织参验部门开展现场联合验收,汇总联合验收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各参验部门的验收事项已经符合要求的,无需等待其他事项审批结果,通过3.0平台直接办结并出具审批结果;本部门审查内容已符合要求但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果文书(证照)通过3.0平台补齐后,即时办结验收事项。
(三)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籍调查与项目竣工验收并联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符合标准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即时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入库。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结后,工业企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证登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强化监管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项目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条 完善诚信体系。建立健全项目信用档案,对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