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3-00023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 成文日期 | 2023-06-27 |
为约束投标人交易行为,促进合同履约,推进温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温州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投标人是招投标活动参与的最主要主体,其交易和履约行为是影响招投标活动和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其不良行为对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良招投标营商环境影响极大。我市至今尚未建立涵盖全市各专业领域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办法,来自全国的一万多家投标人在我市的交易和履约行为需要予以画像记录,并予以公示,并进一步展示给招标人作为参考,以建立守法诚信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适用《办法》的对象
进入温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14条内容。具体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第一条到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1.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实施范围:进入温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的管理。
3.部门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为管理责任部门,各市场主体为实施单位。
(二)第六条到第九条,明确不良行为记分规则和认定程序,分档标准和公示渠道。
1.记分规则:记分周期为2年,公示期1-12个月。
2.认定程序: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投标人如有异议,予以调查核实。
3.分档标准:在记分周期内按累计分值实行红黄绿三色分档。
4.公示渠道:分值和档次录入温州市统一投标人主体信息库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综合平台公示。
(三)第十条到第十二条,明确结果的应用和责任。
列入标前监督检查和资信标评审参考内容;作为资格预审环节及“评定分离”定标环节的重要参考因素;作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重要参考因素;投标人承诺践诺信息、不良行为分值及档次信息,按规定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第十三条到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执行日期,由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明确记分和公示基准。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解读人:张雪芳
联系方式:0577-8892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