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24-00036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为约束投标人交易行为,促进合同履约,推进温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法诚信的良好市场秩序。近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修订并起草了《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投标人作为招投标市场最主要主体之一,其不良行为对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良招投标营商环境影响极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规定,发行了《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温政服〔2023〕22号)文件(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已试运行一年,收到良好效果。
在我们依据《(试行)办法》对项目投标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进一步发现并收集了需要补充的不良行为的信息内容。为完善评分细则,提高信用计分的准确度,本次起草了《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了《(试行)办法》中的第十条、第十三条内容,新增加了原附表中不良行为记分内容四条、修改完善原附表中不良行为记分内容十二条,取消了原附表中最后一条,修订后不良行为记分内容共二十九条。
二、适用《办法》的对象
进入温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14条内容。具体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第一条到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1.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实施范围:进入温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的管理。
3.部门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为管理责任部门,各市场主体为实施单位。
(二)第六条到第九条,明确不良行为记分规则和认定程序,分档标准和公示渠道。
1.记分规则:记分周期为2年,公示期1-12个月。
2.认定程序: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投标人如有异议,予以调查核实。
3.分档标准:在记分周期内按累计分值实行红黄绿三色分档。
4.公示渠道:分值和档次录入温州市统一投标人主体信息库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综合平台公示。
(三)第十条到第十二条,明确结果的应用和责任。列入标前、标后监督检查和资信标评审参考内容;作为资格预审环节及评定分离定标环节的重要参考因素;作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重要参考因素;投标人承诺践诺信息、不良行为分值及档次信息,按规定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第十三条到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执行日期,试行之日起《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温政服[2023]22号)文件同时废除。由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附件,明确记分和公示基准。
本次主要修订部分包括:a.新增加附表中不良行为记分内容四条:
16 | 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天数未满足合同约定天数的。 | 记5-10分 | 3个月 |
17 | 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未按规范程序履行变更手续,或未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记5-10分/人次 | 3个月 |
19 | 关键岗位人员存在社保未在合同单位缴纳、劳动合同未与合同单位订立、工资非由合同单位支付等情形的。 | 记15分/人次 | 6个月 |
20 | 施工现场另有非关键岗位备案人员或非合同单位人员参与实际管理的。 | 记10-20分/人次 | 12个月 |
b.不良行为记分内容修改完善十二条:
1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不解密电子投标书;不参加规定的答辩、演示、样品资料提供等 | 记5分 | 1个月 |
2 | 单位的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拟任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依规定不应参与该项目其他招标采购活动而参加 | 记5分 | 1个月 |
3 | 不遵守开评标和交易秩序、散布传播不实不当言论、起哄闹事,以非法方式阻止开评标程序进行,恶意报价等扰乱市场交易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 | 记10分 | 3个月 |
6 | 存在投诉不成立或质疑、异议失实,影响交易项目进度的;编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举报投诉或指使他人进行上述行为的;未按规定质疑、异议、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 记5-10分 | 3个月 |
8 | 中标后不配合履行有关手续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提出附加条件,更改招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记20分 | 12个月 |
11 | 同标段投标,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地址、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工具标识号,以上五项中的任意三项)相同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雷同);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记40分 | 12个月 |
12 | 通过出借、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的;或者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存在串通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 | 记40分 | 12个月 |
13 | 串标围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或成为中标候选人)行为 | 记100分 | 12个月 |
14 | 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更换项目负责人,但符合招标文件约定业绩、奖项、职称等要求的(以上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未按规范程序履行变更手续,或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记10-15分/人次 | 3个月 |
15 | 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更换项目负责人,且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业绩、奖项、职称等要求的,或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以上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 记20分/人次 | 12个月 |
18 |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人数、执业资格等与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约定及投标承诺不一致,或不满足工程需要的。 | 记5-15分 | 6个月 |
27 | 隐瞒施工过程中虚报工程量、虚增造价、隐瞒施工质量或违反治安条例等违法违规行为。 | 记25分 | 12个月 |
c. 取消了原附表中最后一条
原26 | 在招投标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其他不良行为 | 视情况记分 | 1-12个月 |
修订后不良行为记分内容共计二十九条。
四、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联系人:王浩
联系电话:0577-8892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