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44/2019-00359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9-07-15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网上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机构考评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19年7月15日
温州市“网上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机构考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入驻“网上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根据《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4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延伸的通知》(温政服〔2019〕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行政审批部门、业主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信用信息)“三位一体”的工作考评,实现对入驻中介机构的综合动态评价。
第三条 入驻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中介超市”)开展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考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评实施
第四条 中介机构考评实行“一事一评”,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月度考评为当月所有中介服务结果“一事一评”的平均分,年度总评为当年所有中介服务结果“一事一评”考评的平均分。
第五条 考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行政审批部门、业主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每个月度结束后按照要求填写评价表或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评价系统进行线上打分。
(一)行政审批部门主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质量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业主单位主要对中介机构的合同规范、服务效果、合法经营等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主要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资料、日常管理和质疑投诉等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3)。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需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申辩,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七条 依据年度总评结果,将中介机构确定为3个等级。三星级属综合评价优良,评价分数为80分(含)以上;二星级属综合评价合格,评价分数为79-60(不含);一星级属综合评价不合格,评价分数为60(含)以下。
第三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建立中介机构考评情况通报制度。中介机构月度考评结果在市“网上中介超市”公示,年度考评结果在省市两级“网上中介超市”予以公示。
第九条 依据考评结果对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中介超市的执业行为实行鼓励、提醒、函告、限制等奖励约束机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年度综合评价合格的中介机构中选取。
(一)鼓励。直接选取中介服务的业主单位应选择综合评价合格(含)以上的中介机构。其他选取方式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业主单位应确定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中选。
(二)提醒。月度综合评价排名后三位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查明扣分因素,提醒机构负责人并做好提醒记录。
(三)函告。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函,督促中介服务机构限期改正。
1、由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影响项目审批进度;
2、出具中介服务成果被行政审批部门认定不合格的;
3、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业主单位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4、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的;
5、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况。
(四)限制。以公历1年为计算周期,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行为认定次月开始限制其在网上中介超市报价三个月。
1、无故放弃中选结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2、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3、无故不参加提醒谈话2次的;
4、一个年度内被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函告累计2次(含)以上的。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实行“一票否决”,清退出“网上中介超市”,在处罚有效期间不得重新申请加入“网上中介超市”。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信用中国"等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年度考评结果,将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作为资质资格评定、年检年审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结果推送给市信用办统一纳入市诚信体系管理,作为中介诚信平台建设的基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考评管理规定由市政务服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考评管理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附件:1、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机构评价表
2、项目业主中介机构评价表
3、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评价表